一是深入推進專項治理工作。按照上級有關文件要求,從工程的勘察、招投標、質量管理、廉政建設情況等多個環節對承擔的重點工程進行認真自查自糾和落實整改工作,及時對工程進行有效整改,杜絕工程項目腐敗問題的存在。
二是參與工程建設過程監督。工程項目建設過程是發生違法違規和不廉潔行為的主要時段,從工程建設領域容易產生違法違規的項目招投標、項目施工管理、項目竣工驗收等環節入手對工程建設項目推進過程實施跟蹤督查和有效監督。
三是實施“陽光工程”建設工作。結合實際,在社會事業和民生保障等方面著力推進“陽光工程”建設,逐步形成內容科學、程序嚴密、配套完備、有效管用的權力“陽光”運行體系,制止和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防止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不依法依規辦事、不廉潔從政行為的發生,真正打造“陽光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