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人的資格條件: (1) 投標人應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 1) 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4) 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5) 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 具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建筑工程總承包叁級(含)以上施工資質; (3) 具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有效安全生產許可證; (4) 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 (5) 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6) 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