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人應當具備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提供下列材料(均應加蓋投標人公章): 1、合格的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有效復印件。 2、近期(上一月、季度或年度)財務狀況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利潤分配表);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材料(包括稅務登記證書、近一或三個月的納稅證明和社保繳交證明);若投標人因新注冊成立等原因無法提供上述證明材料的,應在投標文件中提交如實的情況說明。 3、具備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的證明材料,本項目要求至少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條件一:投標人必須具備環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工程設計專項資質且具有從事該資質范圍內相應的建設工程總承包業務資格;或具備環保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專業承包三級及三級以上資質以及市政行業(排水工程)專業設計乙級及乙級以上資質。 條件二:投標人必須具備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及三級以上資質以及市政行業(排水工程)專業設計乙級以上(含乙級)資質。 說明:投標人若不具備市政行業(排水工程)專業設計資質要求的,可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實施,但必須在投標文件中提供擬分包單位的前述資質證書有效復印件并加蓋該單位的公章。 4、投標人必須為每個合同包配備一名市政公用工程二級以上(含二級)注冊建造師(含臨時注冊建造師),該人員已通過廈門市建設主管部門的人員信息登記,應在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官方網站的廈門市建筑市場建筑業企業管理系統中可查詢,且崗位一致。目前無在建工程項目。 5、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 6、投標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必須在投標文件中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原件。 詳細要求以招標文件為準。 |